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深发〔2007〕10号 2007年5月29日)
现将《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全市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活动、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
一、考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
(三)坚持综合治理,健全和完善职能部门经常性协作配合机制。
(四)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强化对工作过程的动态考核和评估,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考评对象
(一)各区委,区政府。
(二)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
(三)市人口计生兼职单位,具体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法制办、市综治办。
三、考评内容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