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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07年修订)》的通知

  四、红色:信贷投向限制和禁止类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2007年修订本)》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贷政策,对列入限制类的产业与企业,限制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对列入禁止类的产业与企业,禁止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一)限制对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
  各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潜在产能过剩问题,限制对产能过剩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强对清理整顿项目的贷款清收和管理。要关注产能过剩对中间产品、部分投资品价格的影响以及产能的集中释放引起相关行业整体利润下降问题,防范贷款风险。
  (二)限制对“三高”行业的信贷投放
  各金融机构要限制对“高污染、高能耗、高投资”行业的信贷投入,限制对属于调整淘汰的水泥企业新增贷款。要严格控制对列入《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2007年修订本)》限制类行业和产品的信贷投放。
  (三)限制对外资投资房地产领域的信贷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要配合2007年全面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相关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控制对外商投资国内房地产的信贷支持。
  (四)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放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对未满足资本金比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贷款,严禁企业将银行贷款转借给关联企业作为项目资本金,严禁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严禁违反房地产信贷政策发放房地产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项目审核程序,以及土地使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新开工项目发放贷款,严禁对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打捆贷款和授信活动。严禁对违法设立的开发园区及园内企业发放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向信用差、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未纠正)以及其它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违反贷款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各金融机构不得对列入《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2007年修订本)》禁止类的行业及工艺、产品新增贷款。严禁对未通过审批或许可的1亿美元以上(含)的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发放贷款,或出具承贷意向书及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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