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汛期临时抽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防汛抢险的费用。
6、其他应在正常防汛费中列支的费用。
(二)特大抗旱补助费的开支范围是:
1、水利部门组建的县(区、乡)抗旱服务组织添置抗旱设备设施所需费用。抗旱设备设施包括柴油机、汽油机、抽水机泵及其附加设备等。
2、抗旱服务组织进行抗旱服务时所需的简易运输工具包括机械动力和畜力等的购置费补助。
3、抗旱中油、电费支出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补助。
4、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降雨的材料费补助。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1、应由“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开支的费用。
2、为抗旱工作提供数据资料而设的墒情测报点及其仪器设备费用。
3、印发抗旱材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4、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三)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是: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必需耗用的工程材料费、机电设备购置费、施工费及其它必需费用。
1、工程材料费。工程建设所必需的钢材、水泥、石料、砂料、管材等。
2、机电设备购置费。工程安装配套所必需的电机、变压器、水泵、电线等。
3、工程施工费。施工人员及设备安装调试人员的劳务报酬。
4、其它必需费用。工程必需而上述项目没有包括的费用。
下列各项费用不得在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1、工程的前期工作费(包括规划费、勘测设计费等)。
2、项目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
3、工程监理费。
4、以盈利为目的的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改造费用。
5、为工程施工而临时抽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6、其它应在正常业务费中开支的项目。
(四)水土保持补助费开支范围是小流域综合治理所需骨干塘、坝、堰、小水库工程建设资金,所需树种、树苗、草籽补助费用。
(五)移民的补助资金
移民资金使用主要用于解决农村移民缺乏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而产生的贫困问题,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指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包括:人畜饮水工程、交通道路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其他移民工程。
2、生产扶持支出:扶持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业及二、三产业等生产开发项目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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