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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
(沪银监通[2007]30号)


上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机构”)落实科学发展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上海市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银行业机构对其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银行业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
  (一)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以人为本,重视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诚信经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反洗钱,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秩序;
  (五)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
  (六)改善社会金融服务,促进社区发展;
  (七)关心社会发展,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银行业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五条 银行业机构应确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念,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促进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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