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建立我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实行应急处理预案制度,增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能力。编制市、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实施备用金制度,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加强国家禁止开发的矿产资源保护,加强地质遗迹保护。
三、整顿矿业秩序
(一)开展集中专项整治。继续按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的要求,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超深越界、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新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处理,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二)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在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重点对浏阳市七宝山多金属矿区、永和镇磷矿区、澄潭江煤矿区和宁乡煤炭坝地区煤矿实施资源整合,控制矿山数量,扩大矿山规模,优化矿山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推进科技创新
(一)增加地质科技创新能力。积极组织和申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技项目,加强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研究;积极开展共伴生矿产、低品位难利用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切实加大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在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推广应用力度,推进地质工作现代化。
(二)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配合“金土工程”和我市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市级矿产资源数据库,建立地质资料图文更新机制,加快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完善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在我市和四县(市)城镇区开展与城市经济发展相关的各项立体地质调查工作,为规划城市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五、提高管理水平
(一)启动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修改、科学修编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布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根据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制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规范矿业权出让的有关程序、文本和运作方式,制订出台长沙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除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矿业权以外,其余矿业权一律通过市场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三)加强矿业权管理。按照矿业权审批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照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开展矿产勘查和开采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推行储量检测工作,认真开展探矿权和采矿权年检,加强对矿山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