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长政发〔2007〕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地质矿产管理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加强地质矿产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服务城乡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地质勘探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3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地质矿产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地质找矿、提高资源综合效益、规范矿业秩序、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作为重要任务,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重大突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市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市成矿地质条件和经济社会需求出发,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完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完善矿业权市场机制,加强矿山日常监管,注重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
二、加强地质勘查和监测
(一)突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重点加强煤、铅、锌、钨、铜、铁、锰、金、银及地热、菊花石、硅石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积极配合国家、省在我市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调查评价。提交一批新的重要资源基地。
(二)建立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从市级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矿产资源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设立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要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勘查基金投入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价款收入按规定比例分成,市级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专项资金的滚动发展。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三)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战略投资者进入勘查市场,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混合所有制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