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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


  (四)凡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等涉及应当停止供电的,向供电部门移送。

  法律、法规依据:《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晋政发[2003]26号)。

  (五)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涉及需追究管理人员行政责任的,向监察部门移送;有关案件移送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监察委员会、太原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监委、省环保局《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执行,对省、市挂牌督办的重点项目,严格按实施意见执行。

  (六)凡涉及燃煤设施燃料不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向质监部门移送,涉及无照生产、经营的,一并向工商部门移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七)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

  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法释[2006]2号)。

  (八)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移送。

  二、各级环保部门在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时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移送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环境违法违纪案移送函;(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的立案材料;(三)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调查报告;(四)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举报信函、影象资料等);(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三、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实行分级管理;市环保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市环保局相关处室及市环境监察支队立案调查,市环保局法规处、监察室负责办理移送手续。县(市)级环保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由本级负责办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各环保直属分局查处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本级负责办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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