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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医疗机构下达第一批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医疗机构下达第一批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并环发[2007]22号)


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提高医疗机构环境管理水平,确保医疗机构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06年,我市以创建环保模范医院的方式对我市500张床位以上的12家医疗机构的废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以此带动全市医疗机构的水污染物全面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年,根据山西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全面达标的通知》的要求及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山西省中医研究所等37家医疗机构下达第一批限期治理任务,要求各医疗单位在限期内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严格管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按“通知”要求,抓紧落实治理资金,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医疗机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列入第一期限期治理的医疗机构必须3月底之前将治理方案上报市环保局、各区环保分局或县(市)环保局,同时落实治理资金,9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污水排放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验收监测工作要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市局管理的医疗单位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验收监测;各分局或县(市)环保局管理的医疗单位,原则上自行监测,无自测能力的委托上一级监测部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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