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担任;农民工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企业或者区域、行业(产业)组织指派,首席代表由该组织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
第九条 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7日内由用人单位方将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流动务工人员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集体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解除集体合同应当自解除之日起3日内,由用人单位方与职工方分别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查该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上级工会。
第十二条 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与农民工所在单位或者企业、区域、行业(产业)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与职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社区等工会或者行业(产业)工会可以与企业、行业组织,就本区域、行业内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求本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五条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可以单独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其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