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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涉粮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第二章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地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根据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予以排除;情况紧急的,为了保证安全,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五)制定本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六)本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抢救,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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