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2006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等制度,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明晰执法责任,公开执法程序,确保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南京市粮食局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并下发了《南京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和《南京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处罚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五、监管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服务粮食工作大局,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为出发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粮食收购、粮食质量、地方储备、军粮供应等各项监督检查2716次。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对262家购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起、警告45起、责令整改186起、移交其他部门21起、罚款7起、罚款金额2万元,协助其他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粮食90吨。2006年与2005年相比,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起数明显增加,监管工作明显加强。
2006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各地在贯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检查考评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市粮食局监督检查机构没有按要求整理有关资料。二是县级粮食局“四专”落实滞后。苏北部分地区县(区)级粮食局监督检查机构没有建立,无专职人员,无监督检查经费,不能及时、有效地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职能。三是行政执法力度不强。在2006年开展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处罚相对偏少,有的省辖市全年无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四是外部协调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县(区)粮食局未能与当地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已经建立协调机制的部分市、县(区)活动较少,尚未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