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审验的通知
(苏粮法〔2007〕7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了加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及时掌握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根据国家粮食局《
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国粮检[2005]31号)要求,省粮食局决定近期对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进行审验。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审验内容。《
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中: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的规定。
二、审验方式。采取逐级审验的方式。各县(市、区)粮食局监督检查机构接此通知后,按照审验内容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粮食监督检查证》进行初审,填写《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表》,一并报送市粮食局监督检查机构。各市粮食局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审验内容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粮食监督检查证》进行审验,填写《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表》,同时对县(市、区)粮食局上交的《粮食监督检查证》和《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表》进行复审,并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审验。
三、审验时间。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监督检查机构在3月30日前,完成对本辖区《粮食监督检查证》的审验。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将在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会议期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集中对各市粮食局上交的《粮食监督检查证》、《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表》进行审验,对符合《
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证件,加盖《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章》。
四、审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