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
(苏粮法〔2007〕9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加强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省粮食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二、核查要求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苏粮调[2004]4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审核规定、督查要求等内容,对本部门所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核查,并提前将核查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向社会公示。重点核查收购许可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仓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具备规定的检验能力,是否按时报送粮食收购统计数据等。
(二)对粮食收购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有违反《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要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持证人提出申请不再经营粮食收购的,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对注销、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各地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通知同级工商管理部门。
(三)各市、县(市、区)粮食局要在4月30日前,完成对本辖区《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工作,并于5月15日前,以市为单位将核查情况及《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统计表》一并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发证处(科、股)要认真负责核查工作,坚持核查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树立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依法处理。各市粮食局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粮食局将对核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