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企业活动的通知
(并环发[2007]32号 2007年3月9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2007年全市环保工作计划安排, 决定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企业的活动。
环境保护模范企业创建活动,按照公开、公平、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推荐,积极参与,通过典型引路,树立一批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优美的模范企业,以此推动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创建范围及考核内容
(一)创建范围
本市辖区内所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均可参加创建活动。
(二)考核内容
1、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
2、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的生产设计和工艺,清洁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清洁的产出。
3、企业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都能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依法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期足额交纳排污费。
4、企业内部有环保机构、人员比较健全,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建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5、按照要求,主要排放源配备在线监测设备,所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6、参加市(县、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企业,须连续两年获得优良以上成绩。
7、企业能按期完成政府限期治理任务。
8、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优先考虑。
二、方法步骤
1、组织申报:创建环保模范企业的推荐工作由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负责,各局可推荐3个具备创建条件的企业作为参加创建活动的备选单位,市管单位及市管以上的单位由各处室、监察支队推荐,名额不限。
所有申请环境保护模范企业的单位,须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两份。申请报告内容为近三年环保工作情况以及参照《太原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企业指标计算办法》的自查情况,并附有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