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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煤堆料堆和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煤堆料堆和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并环发[2007]44号)


各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市区环境综合治理的进程,进一步抑制扬尘污染,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对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及清理取缔非法储煤场的要求,现将加强煤堆料堆和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环保分局要紧密配合当地政府积极开展非法储煤场的强制清理,彻底完成清理任务,解决其造成的扬尘污染问题;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好新建储煤场的环保审批工作,主动深入一线、服务企业,确保10日内完成7个储煤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定。

  二、对各类洗煤厂、储(配)煤厂、型煤厂和煤焦发运站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要高标准、高起点地建设挡风抑尘设施,厂地要做到全面硬化和绿化。

  1、对无环保审批手续的各类污染严重的洗(选)煤厂、配煤场和型煤厂立即责令停产。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依法实施关停取缔;对符合环保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环保手续。

  2、对已通过环保审批、但未通过验收的各类洗(选)煤厂、配煤场和型煤厂,依法实施停产治理,限期完善环保设施,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恢复生产。

  3、对经太原铁路局等部门确认拟保留的煤焦发运站按照环保煤焦发运站创建标准进行综合治理。

  上述工作必须于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引深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积极组织开展企业厂区的环境综合治理,市区内所有企业的裸露地面必须实施绿化或硬化,做到“黄土不见天”。

  四、积极组织开展采暖锅炉房煤场和渣场的清理工作,余煤和炉渣必须于2007年4月7日前清理完毕。

  五、对按规定应实施全封闭或半封闭的煤堆、料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前,必须采取喷洒抑尘剂、绿网覆盖等临时性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六、从2007年元月1日起,对所有煤堆、料堆等全面依法开征排污费,运用合理的收费政策,推进企业对煤堆、料堆等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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