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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工业企业全面达标验收的通知

  5、建立排污总量台帐。所有工业污染源都要有专人负责进行登记、汇总、造册,建立纸质台帐和电脑数据库并上网,及时记录反映污染物排放指标量、实际量、现存量;淘汰、关停或治理后形成的削减量和新建项目的新增量,准确把握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变化趋势。

  二、强力推进污染源全面达标和验收工作

  1、所有未完成全面达标治理的企业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11月底前完成全面达标验收工作;已完成全面达标治理的企业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达标验收工作。达标验收率为100%。

  2、对新增污染源,要按照全面达标的标准,重新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全面达标。对正在试生产或试运行以及将要竣工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全面达标的标准进行验收。

  3、重点工业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安装水、气在线监测仪器,并实施联网,与全面达标治理任务一并考核同时验收。

  4、污染治理项目和工业污染源的全面达标验收监测报告都必须计算核定企业主要污染物的现存量、治理后的排放量和是否达到下达的排污总量指标,以及与2005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相比的变化量。

  5、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工业污染源动态管理台帐。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重点企业、非重点企业两大类别分别设帐,分行业进行登记。一式三份,一份留县(市、区)环保局建立县级台帐,一份上报市环保局建立市级台帐,一份经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局建立省级台帐。

  省、市环保局将把各市、县(市、区)上报的工业企业情况、污染物排放量和相关的基础数据作为通报各地各企业达标的依据,作为各地置换排污总量指标的主要依据,对未列入其中或未上报企业的现状排污量和削减量不予认可,不得用于排污总量指标的置换。

  6、实行全面达标“限期治理”和“月调度、季公布管理”。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重点工业企业全面达标、限期治理项目进度情况按月进行汇总,并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后的《全面达标调度表》上报市局,由市局汇总后报省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7、全面达标监测及验收实行分级管理。省控重点工业企业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或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市环境监测站实施;市管重点企业及县(市、区)重点企业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其他工业企业由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已安装在线监测仪器并经环保部门审核认可的企业,其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全面达标验收的依据,缺项部分必须补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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