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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工业企业全面达标验收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工业企业全面达标验收的通知
(并环发[2007]60号)


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三个开发区环保部门、各有关工业企业:

  为落实国家在“十一五”期末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各削减10%的目标,全面完成市政府年初确定的“调结构、减总量、保水源、控扬尘、治尾气、强生态”六大重点任务,年内实现市区环境质量二级以上环境空气质量天数达到267天,烟(粉)尘削减8.24%、二氧化硫削减21%、化学需氧量削减5%目标,依据省环保局《2007年污染控制工作要点》和《关于扎实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全面达标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2007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工业企业全面达标验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力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1、理清工业污染源。4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对辖区内的工业污染源全面清理,分行业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按照《重点工业企业确定原则》(附后)分出重点工业企业和非重点工业企业,并在重点工业企业中分出省控、市控、县控级次,分别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省环保局。

  2、核定分解总量指标

  2007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依据已核定的环境容量,结合省、市环保局主要污染物分配指导意见和“蓝天碧水”工程明确的分年度总量考核目标,调整本辖区“十一五”期间烟(粉)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方案,并将排放总量指标和减排量分年度落实到每个具体污染源(企业),同时发放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

  3、严格建设项目总量核定。按照省环保局《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环发[2006]326号)要求建立总量置换机制,确定总量和总量置换措施,新增总量原则上在本区域削减。对没有完成环境容量核定、污染物总量超量的区域、置换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项目、未完成年度削减任务的企业和县(市)区、未完成污染企业和设施淘汰关停任务的县(市)区,实行项目限批,一律不予核定建设新增排污总量的项目。

  4、落实总量削减任务

  各县(市、区)要按照确定的2007年主要污染物削减总量,对所有在2007年有削减任务的企业和超标超量排放的污染源,在4月30日前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全面达标和限期治理决定。需由省、市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经省、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同时监督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燃煤电厂脱硫、焦化行业污染治理、集中供热、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等工程,确保总量削减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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