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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细则》取消了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对主体资格的所有制限制。因此,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破除部门保护和行业保护观念,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依法组建演出团体,开办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举办演出活动,不得再行设置新的条件,增加关口。

  三、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

  (一)加强演出证照管理。对申请办理《演出证》的民间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艺人员的资格应进行严格审查,严禁违反程序和制度滥发证照,对已经核发的《演出证》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二)加强流动演出管理,建立登记案制度。凡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个人进行流动演出都必须持有《演出证》、表演团体还应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关演出节目资料到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凡证照不全、无演出节目资料、在演出地未办理核准手续的表演团体,要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已经核准的演出活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巡查监督制度,特别要以旅游场所、娱乐场所、农村集贸场所、城乡结合部的演出活动为重点,防止色情、违规演出事件的发行。

  (三)各地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02年度营业性演出单位场所、个人《演出证》的年检审核和等级评定工作,建立营业性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发证登记制度和发证统计制度。凡不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审核、换发《许可证》。请各市文化局于2003年元月底以前审验通过的演出单位、演出场所和演员个人名单列表汇总(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单位类别、经营范围、审批机构)报省厅市场处。

  四、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文化部的要求,省文化厅将尽快制定《民间游散艺人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演员个人培训及考核办法》、 《演出经纪人资格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演出场所月报制度和演出信息报送制度,以保证我省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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