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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举办2007年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举办2007年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豫建〔2007〕43号)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下发〈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2007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组通〔2007〕15号)要求,为提高我省建设系统领导干部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和河南省建设厅决定于2007年在清华大学举办第一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为2007年6月25日至7月5日。培训班集中学习10天。培训地点在北京清华大学校园。

  二、培训学员

  参加人员为全省县级城市的县(市、区)长或分管城建的副县(市、区)长和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共计60人。

  三、培训内容

  针对加快城镇化进程中城市规划建设的特点,讲授中国城市发展战略、城市规划与建设、城市经营与社会发展、城市管理科学与领导艺术、城市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城市管理者的个人素质修养、以人为本经营城市、领导者个人能力提升等专题内容,介绍北京城市建设规划经验,参观北京城市规划建设成就。

  四、几点要求

  为确保完成学习任务,参加培训班的学员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学员学习期间不承担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请各地认真做好学员选调工作,《学员登记表》由学员填写后经省辖市委组织部审核盖章,于6月7日前报省建设厅人教处。

  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由省建设厅筹措,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学员入学及有关具体事项通知由建设厅另发 。

  省建设厅人教处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2号

  邮  编:450014

  联 系 人:吉小楠  傅月笙

  联系电话:0371-66228429

  传  真:0371-66216785

  附件:1.2007年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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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辖市         │     学员名额分配表(人)     │
├────────────────────┼────────────────────┤
│         郑 州         │          4          │
├────────────────────┼────────────────────┤
│         洛 阳         │          4          │
├────────────────────┼────────────────────┤
│         开 封         │          3          │
├────────────────────┼────────────────────┤
│         平顶山         │          4          │
├────────────────────┼────────────────────┤
│         安 阳         │          4          │
├────────────────────┼────────────────────┤
│         新 乡         │          4          │
├────────────────────┼────────────────────┤
│         焦 作         │          3          │
├────────────────────┼────────────────────┤
│         商 丘         │          3          │
├────────────────────┼────────────────────┤
│         许 昌         │          3          │
├────────────────────┼────────────────────┤
│         漯 河         │          3          │
├────────────────────┼────────────────────┤
│         鹤 壁         │          3          │
├────────────────────┼────────────────────┤
│         濮 阳         │          3          │
├────────────────────┼────────────────────┤
│         三门峡         │          3          │
├────────────────────┼────────────────────┤
│         信 阳         │          3          │
├────────────────────┼────────────────────┤
│         南 阳         │          4          │
├────────────────────┼────────────────────┤
│         周 口         │          4          │
├────────────────────┼────────────────────┤
│         驻马店         │          3          │
├────────────────────┼────────────────────┤
│         济 源         │          2          │
├────────────────────┼────────────────────┤
│         合 计         │          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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