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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2007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2007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约定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和《关于医保约定服务申请与评议、评估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116号)有关规定,现就约定医疗机构2007年基本医疗保险约定服务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医保约定服务评估分为行政评估和专家评估。市医保局对列入医保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行政评估,专家评估的对象主要为列入暂予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评估内容与方法

  ㈠ 评估内容

  市医保局组织专家根据约定服务准入标准和医保管理要求,制定第二批试行医保约定服务项目的评估内容(见附件,第一批医保约定服务项目评估内容见沪医保〔2006〕62号文件)。以约定服务费用管理评估为重点,结合约定服务质量、技术力量配备和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㈡ 评估方法

  1. 约定医疗机构自查。各约定医疗机构根据约定服务评估的自查要求和自查内容(表),对本单位的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填写自查表,并按要求以书面形式上报汇总材料。

  约定医疗机构自查内容(表)由市医保局另行下发。

  2. 专家评估。市医保局组织上海市临床质量控制中心、临床医疗中心和上海市医学会有关专业学科委员会的专家成立医保约定服务专家评估组,根据约定服务评估内容,对约定医疗机构现场抽查和开展评估。

  三、评估要求

  1. 约定医疗机构领导应高度重视,按照约定服务评估内容和自查要求,组织医保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成立自查小组,按时完成本单位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情况的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2. 约定医疗机构应认真配合专家评估组的抽查评估工作,对专家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应如实提供。

  四、时间安排

  1. 约定医疗机构自查、书面报送自查汇报材料:2007年7月上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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