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文化厅负责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的命名工作。
四、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的命名标准:
(一)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文化工作,制定了文化站事业发展规划,其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文化站在当地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根据《陕西省乡镇(街道)文化站编制标准》做到了文化站机构、编制、人员“三落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意见》 (陕办发[1999]22)落实了经费标准。
(三)文化站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独门独院;持有《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证》;设施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四)文化站必须设有图书室、培训室、展览室、游艺室以及影剧场、体育场、篮球场等;文化站拥有与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相适应的设备;艺术档案实现了规范管理。
(五)文化站能认真发展先进文化,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承担起提高所辖区内广大群众文化生活质量的职责,保证群众享有基本的文化权利。做到阵地活动经常化,假日活动社会化,活动内容知识化,活动范围区域化。
五、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由县(区)文化局申报,省文化厅评选,符合标准的进行命名,颁发牌匾。申报材料包括市文化局的申请报告(包括命名单位名单),被命名单位的单行材料和能反映单位基本情况的录像带。
六、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的评选坚持实事求是,质量第一,逐步命名的原则。防止各种形式的弄虚作假。被命名的示范单位因虚假行为达不到标准,或命名后工作滑坡,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一经发现,坚决撤消示范单位资格,并予以通报。
七、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不定期评选命名。
八、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站示范单位的管理,省文化厅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在管理中如发现在当地失去示范、带头作用的文化站示范单位,应及时建议省文化厅撤消命名,收回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