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的民间艺术项目要具有生动的艺术风格、突出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能充分代表当地民间艺术发展的特点和水平。特别鼓励申报那些流传久远,地域偏远,种类稀有的民间艺术。
3、申报的民间艺术项目在全省有较大的社会知名度;专业带头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并有承传人;群众创作骨干100人以上,有广泛扎实的群众基础。
4、围绕艺术申报项目的创作、交流、开发、创新活动活跃,每年组织本区域本专业项目集体艺术活动3次以上,在县以上或省外、国外举办了展览(包括个展、表演)或演出,出版过书籍,被县以上新闻媒体或公开出版物宣传介绍。
5、申报的艺术项目的创作骨干、理论研讨、展演活动、对外文化交流等艺术档案齐全,科学规范。
五、省、市(地)群众艺术馆负责民间艺术之乡的业务指导,县级文化馆负责本县民间艺术项目的发现、辅导、培养和业务发展。
六、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命名由县文化局申报,市群艺馆作出业务鉴定,市文化局审核验收后统一上报;省文化厅、省艺术馆组织评审,符合标准的由省文化厅命名,颁发牌匾。民间艺术之乡的申报材料:县文化局申请报告,市群众艺术馆的业务鉴定、能全面反映艺术申报项目历史源渊、现状、队伍建设、活动基本情况及主要成绩的文字介绍和录相带或图片10张。
七、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不定期评选命名。文化部命名的“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在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中评选产生。
八、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的申报、推荐、评选要坚持实事求是,质量第一,防止各种形式的弄虚作假。发现有虚假行为、达不到标准者,坚决撤销资格。
九、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的管理,省文化厅将进行不定期抽查,不合格或事业没有发展的取消命名,收回牌匾,通报全省。被命名的县或乡镇要不断加大力度,丰富内涵,提高质量,推动发展,努力进取,保持荣誉。
十、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是全省民间文化艺术工作的先进典型,要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导向和带动作用。要运用民间文化艺术形式,促进当地开发、开放和对外交流,促进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推动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