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和申报首批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的通知
(陕文社[2002]13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文化局,省艺术馆:
现将《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命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试行。
为了加快我省民间艺术事业的发展,我厅决定评选命名首批民间艺术之乡。申报评选的原则:
一、文化部已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为当然的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不再参与评选,但须根据《办法》上报完整的资料。
二、凡符合《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县、乡均可申报,不受限制。
三、市文化局对申报的民间艺术之乡初审、核查后,于8月15日前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厅社会文化处,经评选后予以命名。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蕴藏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为进一步弘扬和保护我省民间优秀文化传统,推动民间艺术的发展,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制定本办法。
一、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弘扬优秀,发展特色,推进创新,广泛普及、保持独立的原则,使民间艺术在全省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由陕西省文化厅负责命名,命名的对象是全省行政建制县和乡、镇。
三、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采取单项命名的方法,主要包括民间美术、书法、民间文学、民间工艺、民间音乐(民歌、民间器乐)、舞蹈、戏剧、曲艺、社火等艺术门类。
四、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命名标准
1、县、乡党政领导重视文化工作,制定了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继承和发展规划,并各级组织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县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有专人负责民间艺术工作,有一定的业务经费,在民间文化艺术的发展中发挥了组织辅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