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课题结项
第三十二条 为科学地评估文化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鉴定(评估、验收等)、正式出版或在省级一级以上刊物上正式发表方可结项。
第三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文化科研项目由课题承担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鉴定必需的相关材料,由省文化厅参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省、部关于科研项目鉴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4、已经正式出版的专著、或省一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的论文。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申请结项,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省文化厅。
第三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文化科研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浙江省文化厅科研项目”字样。凡经省文化厅同意结项的课题,由省文化厅颁发《浙江省文化厅科研规划项目结题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各级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文化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政部门决策、繁荣文化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省文化厅将建立文化科研成果库,并定期开展成果发布和评奖工作。评奖工作每三年一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浙江省文化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浙江省文化厅发布的《浙江省文化厅科技项目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