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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按批准的补助额度和落实的配套经费编制支出预算,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和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省文化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文化厅课题补助经费的拨付按照课题完成期限分期进行,立项当年拨付补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鉴定或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六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七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以及超范围使用或挪用科研补助经费的,省文化厅即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 课题完成并同意结项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课题经费使用帐目,如实编制课题经费使用决算,并接受省文化厅检查。课题经费结余部分,可适当用于课题组成员的奖励。

第五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11-12月,由课题负责人认真填写《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年度检查表》,并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科研管理部门对课题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课题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或其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报省文化厅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未能按时完成,须延期的;

  7、中止或撤销课题协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建立文化科研档案,规范课题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课题组成员及人员调整情况;课题立项时间、研究周期;课题批准资助经费、课题配套经费、课题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课题完成、结题、鉴定、发表或出版情况;课题奖惩及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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