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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要有比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阶段性成果者优先立项。

  第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文化厅发文公布。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课题完成所需经费的配套部分或自筹部分,及其他经费来源证明,并与浙江省文化厅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课题一经立项,其申请的《浙江省文化厅科研项目开题报告》、《科研项目合同书》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课题承担协议书,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研究成果的内容不能违背协议书。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对课题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1、编著或一般性的译著;

  2、教材编写和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3、以编撰丛书为目的;

  4、已经立过项的选题,论证中又无新的研究内容。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根据省文化厅年度课题立项情况提出年度补助计划,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后执行。课题补助经费是指省文化厅拨付用于开展文化科研的经费,补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第二十条 为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并对课题补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承担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表提交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有权在本单位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支配使用课题经费,所有支出应遵守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省文化厅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参照财政部科技三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使用范围,具体包括:项目研究所需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咨询费、管理费、鉴定验收费、以及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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