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报单位要对开题申请书进行审查和筛选,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承担课题管理及信誉保证。
第九条 浙江省文化厅每年对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按时结题率进行统计,按时结题率低于70%的,上报申请课题数不得超过其上一次申报课题的70%,按时结题率低于60%的,当年度不得申报。
第十条 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年度课题的申报受理时间,无特殊情况下,为每年的1-3月份,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论文、研究报告须在1年内完成,专著、新产品研制及其他应用技术类项目须在2-3年内完成。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文化厅不受理新的项目申报:
1、未按规定填报《浙江省文化厅科研项目开题报告》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交浙江省文化厅科研项目进度情况表和经费使用情况表的;
3、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的省文化厅以上(含省文化厅、省部级、国家级)科研项目超过2项的;
4、课题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三章 项目评审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浙江省文化厅科研项目评审工作由省文化厅文化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省文化厅文化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 浙江省文化厅推行行政决策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十五条 文化科研项目申请书(开题报告)经资格审查后,由省文化厅课题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集体评议,采取投票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必须超过评审组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可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