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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文产电〔2005〕16号)


各市文化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工作,规范文化科研项目的管理,促进全省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提高广大文化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部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文化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文化厅文化科研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艺术科学研究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省部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被列入浙江省文化厅计划内的文化科研项目,其他被列入国家、省部级、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文化科研项目,依照管理权限参照实行。

  第二条 浙江省文化厅所立文化科研项目的补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无偿的方式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化科研项目范围包括:

  (一)文化科技:包括艺术科技,电影科技,文物保护科技,图书馆科技,文化设施、设备、器材的技术规范化、标准化研究及其它文化科技。其中:

  1、艺术科技是指艺术教育中的科学选材与科学训练、演员保健与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剧场建设与舞台技术设备、演出服装、道具及化妆、群众文化娱乐器材设备、乐器的改革与研制、美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2、电影科技是指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及电影教学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3、文物保护科技是指古墓葬、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的保护与修复,出土、馆藏文物的保护、修复、复制,文物的分析、检测、鉴定、陈展技术、考古调查、发掘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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