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内部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损失遭受5-10万元损失,又不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导致类似问题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四)未建立相应的内部安全保卫组织或设立保卫专干,未制订综治保卫工作制度,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或直接造成大的案(事)件的;
(五)未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要求落实责任事项,发生大的刑事、治安案(事)件的;
(六)因未及时报送有关重要信息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或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问题、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七)拒不接受上级和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检查,不服从管理的;
(八)从事综治保卫的工作人员,在综治保卫工作中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各单位如发生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重大案(事)件和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对第一、二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四章 查究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查究工作由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组织落实、协调监督,并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查究的程序:
(一)各单位发生应查究有关领导责任的重大案(事)件时,应及时向厅综治领导小组报告;
(二)受理查究后,可视情况由厅综治领导小组组织力量进行调查,也可向发生问题的单位发出《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指定发生问题的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三)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三个月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厅综治领导小组,由厅综治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作出处理决定。涉及对党政领导的处分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对发生的应当追究同级领导责任的重大案(事)件,应当向上一级综治委报告,由上一级综治委会同五部门进行查究。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问题的中央驻陕单位,由厅综治领导小组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领导责任查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