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办法
(陕西省文化厅2004年8月31日陕文办[2004]21号印发,2004年8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厅直属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强化单位领导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真正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贯彻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中,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充分发挥厅直属单位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安全陕西”活动的作用,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以下简称五部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的规定》、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和《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参照其他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领导责任是指各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查究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查证落实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章 责任的界定
第五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统一领导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单位各部门(处室)各司其职,各负其不,“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单位主管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