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依据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及有关规定要求,对厅直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半年一次抽查,年终全面检查。
在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时,对单位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与实绩一并进行考核,填写《陕西省文化厅治安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表》,将考核情况向纪检、监察、人事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在年终对单位进行目标考评时,应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重要内容,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占比重,由厅综治领导小组提出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 向上一级文明办推荐、评选文明单位时,要征求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省文化厅直属各单位党政领导之间,直属各单位党政领导和部门之间,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成若干具体目标,尽可能量化,并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对单位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以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对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应当就其执行责任书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请省文化厅给予嘉奖或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视情况还可以通过上级综治领导机构给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晋职晋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