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陕西省文化厅2004年8月31日陕文办[2004]21号印发,2004年8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使各单位领导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根据中央五部委《
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和《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明确各单位领导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负的责任,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与其工作实绩和奖惩直接挂钩的专项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纪检、人事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厅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责任
第六条 厅直属各单位对单位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全力维护单位政治稳定,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
(二)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密防范措施,健全防范网络,严防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生,杜绝社会丑恶现象,使单位内部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