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不能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没有认真履行《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认真分析研究治安形势,没有切实解决综合治理工作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不能及时研究处置突出的治安问题和突发事件的;
(三)未按《责任书》规定的义务及时指导、检查、督促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干部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本单位综治保卫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经费不保障的;
(四)单位发生投毒、爆炸、涉枪等重大案(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不认真排查解决,致使矛盾激化,引发职工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封门堵路、群体性上访、停工、停产、停演、停课等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综治目标责任制未落实,综治保卫机构不健全,群防组织不落实等,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限期内不能改变面貌的;
(三)单位内刑事、治安案件发案率较高,群众安全感下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第十一条 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评选先进、晋级晋职资格、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章不循,有令不止,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
(二)因治安防范措施不到位,重点要害部位未配置相应的物防、技防设施及装置等,一年内导致发生1起以上重、特大案(事)件的;
(三)单位内部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损失遭受5-10万元损失,又不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导致类似问题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四)未建立相应的内部安全保卫组织或设立保卫专干,未制订综治保卫工作制度,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或直接造成大的案(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