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查究:
(一)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严重官僚主义,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存在的社会治安问题不认真排查解决,致使矛盾激化,引发大规模的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封门堵路、群体性上访、停工、停产、停演、停课等重大事件,处置不力,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综治目标责任制未落实,综治保卫组织涣散,工作措施不力,群防组织不落实等,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在整治限期内不能改变面貌的;
(三)单位刑事、治安案件发案较高,群众安全感下降,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因治安防范措施不到位,重点要害部位未配备相应的物防、技防设施及装置等,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
(五)单位内部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5-10万元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导致类似问题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六)未建立相应的内部安全保卫组织(或设保卫专干)和制度,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或直接造成重、特大案(事件)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单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多发,长时间未能有效解决的;单位未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要求落实责任事项,导致重大刑事、治安案(事)件发生的;
(八)因未及时报送有关重要信息,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或发生刑事案件、治安问题、治安灾害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九)从事综治保卫的工作人员,不服从上级或当地综治保卫机构领导、检查,在综治保卫工作中违法乱纪、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查究量裁
第八条 对单位领导个人的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取消评选先进及晋级晋职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选先进、晋级晋职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