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授予“文明单位”、“先进集体”、“优秀党组织”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二)单位任职满六个月的第一、第二治安责任人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综合性荣誉称号;
(三)受综合性奖励和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选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或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在改变治安面貌之前,取消该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上述单位治安面貌改变与否,由厅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检查、考核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厅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治安责任人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在内部通报,以扩大教育面。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央五部委《
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查究,依据查究结果,向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就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建议。
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认真考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治安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积极调查落实情况,按照中央纪委关于《
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纪发[1998]7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治安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奖惩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