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对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应当就其执行责任书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请省文化厅给予嘉奖或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视情况还可以通过上级综治领导机构给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晋职晋级的建议。
(一)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责任人被评为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的;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工作中成绩突出,本单位或部门被评为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
(三)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已跨入全省先进行列的;
(四)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创新,工作经验被全国、全省推广,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要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行使一票否决权:
(一)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单位可以处理的问题,但不采取积极主动态度及时处置,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演、停课、较大规模的群众性上访、封门、堵路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治安事故或其他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五)单位未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要求蒋实责任事项,导致重大案(事)件发生的。
第二十条 否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