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指挥、督促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活动,研究处置重大治安问题;
(三)调查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领导班子或第一责任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对策;
(四)负责处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上一级领导机关在研究决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时,应当把干部本人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条件。
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明确本人在任期内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一方平安的目标和任务。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述职报告时,必须有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
第十条 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依据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及有关规定要求,对厅直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半年一次抽查,年终全面检查。
在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时,对单位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与实绩一并进行考核,填写《陕西省文化厅治安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表》,将考核情况向纪检、监察、人事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在年终对单位进行目标考评时,应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重要内容,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占比重,由厅综治领导小组提出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 向上一级文明办推荐、评选文明单位时,要征求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省文化厅直属各单位党政领导之间,直属各单位党政领导和部门之间,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成若干具体目标,尽可能量化,并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对单位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以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