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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领导责任查究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厅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责任

  第六条 厅直属各单位对单位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全力维护单位政治稳定,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

  (二)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密防范措施,健全防范网络,严防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生,杜绝社会丑恶现象,使单位内部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三)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各部门、各处(科)室、门面房租赁户,应当层层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到实处;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单位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保证综合治理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社会治安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社会治安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放在单位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处(科)室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负责召集领导班子听取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分析研究治安形势,切实研究解决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四)研究解决处置突出的治安问题和突发性事件;

  (五)指导、检查、督促分管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七)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是社会治安第二责任人,对本单位社会治安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制定单位综治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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