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厅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责任
第六条 厅直属各单位对单位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全力维护单位政治稳定,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
(二)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密防范措施,健全防范网络,严防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生,杜绝社会丑恶现象,使单位内部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三)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各部门、各处(科)室、门面房租赁户,应当层层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到实处;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单位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保证综合治理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社会治安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社会治安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放在单位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处(科)室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负责召集领导班子听取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分析研究治安形势,切实研究解决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四)研究解决处置突出的治安问题和突发性事件;
(五)指导、检查、督促分管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七)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是社会治安第二责任人,对本单位社会治安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制定单位综治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