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领导责任查究办法的通知
(陕文办[2004]21号)
各市文化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陕西省文化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人员名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2004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厅办公室(保卫)。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使各单位领导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根据中央五部委《
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和《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明确各单位领导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负的责任,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与其工作实绩和奖惩直接挂钩的专项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纪检、人事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