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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委办〔2007〕2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25日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负责人,各部门、各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当事人。
  二、具体内容
  (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的;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治理地区未能按期改变面貌的;
  3、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分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部门、单位发生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的;
  5、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6、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过程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被“一票否决”的,作以下处理:①取消当年和下一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②其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二)党员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除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作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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