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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1、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力量投资兴办各类文化企业。凡文化部门管理的各类经营性门类,如娱乐项目的经营,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电影发行和放映,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艺术品生产和销售等,均鼓励民营资本和个人依法进入,并在准入条件上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

  2、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力量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允许民营资本和个人积极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改组、改制、兼并、重组。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以股份制或控股等有效形式,推进国办文化单位的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3、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力量投资兴建各类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经济投资的同等待遇。

  4、积极吸引外资参与艺术品经营、电影院线建设、音像制品分销、大众娱乐项目的经营以及文化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经营,享受“国民待遇”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积极探索与外资合作兴办文艺院团和演出中介机构,搞好试点,取得经验,创出有陕西特色的中外合作发展文化产业的新路子。

  5、鼓励支持各种经济成份的文化企业和民间组织;从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凡有意从事出国、出境对外文化交流者,均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文化部门申报出访文化交流项目。

  6、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兴办文化艺术类非企业机构。凡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艺术类民间组织,如艺术表演团(队)、艺术教育培训机构、文化艺术中介机构、文化馆(站)、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室)、美术馆(室)、书画馆(室)、雕塑馆(室)、艺术品收藏馆(室)、艺术研究院(所)、文化网络中心(站)及其它文化类非企业机构,只要符合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要求的,均可申办,享受与国有经济投资的同等待遇。

  三、创造公平竞争和共同繁荣发展的环境

  1、建立和完善面向全社会的文化艺术发展机制。大力支持民营文化艺术的生产,并在文化艺术的经营、评奖、表彰、奖励、专业技术成果的评定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办文化艺术机构及个人一视同仁。

  2、争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具有示范性、导向性、上档次、上规模的民营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创建一批有陕西特色的非公有制文化产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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