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报送粮食收购资格信息的通知
(苏粮办〔2007〕24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根据《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国粮办政〔2007〕79号)要求,现就我省粮食收购资格信息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报送粮食收购资格信息
国家粮食局决定,今年建立全国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共享机制,并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公布。为配合国家粮食局建立全国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共享信息机制,请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时、按要求、准确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一是报送本辖区内截止2007年3月31日前,已经批准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名录(包括粮食经营者名称、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和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机关,见附件1)。请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5月12日前报送市粮食局,各市粮食局将本辖区粮食收购资格情况汇总后,于5月15日前报送省粮食局。
二是按照《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的规定,按时报送本辖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变化情况。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变化情况报送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见附件2)。省粮食局将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国家粮食局报送上一季度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变化情况,以便国家粮食局及时在局政府网站更新各地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变化情况。请各市粮食局将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机构、人员、联系电话,于5月15日前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二、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监督检查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核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市粮食局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开展本辖区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制度是否健全,程序是否规范,行为是否合法。国家粮食局将于7月至8月份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