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总分100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情况总分10分,贯彻上级规定、制度、通知不力的视情况扣2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好的扣1分。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执行不好扣3分,责任不落实到人扣2分。未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的扣1分,未将计划纳入生产的扣1分,计划贯彻落实不好的扣1分。
(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专项措施落实情况总分10分。安全机构、人员不落实的扣4分;安全机构、人员工作差的扣2分;措施不落实的扣4分。
(三)事故防范工作情况总分30分,机械设备性能不稳定安全扣1分,无记录台帐扣1分;无上岗证1人扣1分;现场隐患1处扣1分;预防措施不全扣1分;标志缺、损1处扣1分;爆炸物品私购或私藏1次扣2分;帐物不符扣1分;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扣1分。
(四)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总分10分,无安全防护1处扣1分;有童工1人次扣1分;危险地段作业无安全帽、施工安全服、绳等保护1处(1人)扣1分;有聋、哑、瞎、残、老民工在路上施工作业扣1分。
(五)事故报告及查处情况总分10分,资料不全扣2分;结案率低于100%扣3分。
(六)人员安全、车辆安全情况总分30分。施工人员及因施工造成死亡1人扣10分;施工人员重伤3人以上,每发生1人扣2分,施工阻车1小时以上扣2分,施工导致交通事故扣5分;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台帐扣2分。
第十三条 考核由省交通厅组织或委托质量监督、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公路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分。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工程现场、抽检材料和实体质量、查阅工程管理资料等方式进行。
省交通厅组织的随机抽检,可以对施工企业得分进行单项扣分。并据此对该施工企业前一次的考核评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在建期间,省交通厅每季度在海南交通报或省交通厅网站上发布考核评分结果。工程交工验收后,对施工单位根据验收得分做出初步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验收质量等级做出项目最终评定。
交工验收后,初步评定分为:在建期间历次考核的平均分加质量分,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达90分以上的加100分,85分以上,不足90分的加50分。
竣工验收后,最终评定分为:在建期间每季度考核的平均分加质量分,加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级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达90分以上的加150分,85以上不足90分的加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