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公路工程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5日)废止海南省交通厅公路施工企业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琼交发〔2006〕140号 2006年4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的管理,确保各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企业其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交通厅作为业主在组织招标工作中,在资格预审环节将对参加投标的企业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的市场行为进行审查。
第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厅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
在动态管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动态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厅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动态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对进入我厅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省交通厅根据其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情况,确定其公路工程施工履约等级。
第七条 省交通厅从工程质量管理,合同履行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内业资料管理,施工情况等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考核,总分为800分。
第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总分250分。
(一)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总分20分。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扣20分;虽建立质量保证制度但不健全的扣5分;无质量目标扣5分,无管理措施扣5分,责任未落实到人扣5分。
(二)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执行情况总分80分。不按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一次扣10分;抽检实体质量不合格发现一项扣5-10分;限期整改项目,未整改的扣10分;经返工整改质量达合格等级以上,减扣3分;返工整改不合格,再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