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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经省委机要局、机要通信局发送,不得利用非涉密计算机网络或普通传真机传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送。秘密公文由厅机要秘书负责取送管理,特殊情况由厅办公室指派专人取送。

第十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委、省政府、民政部有关规定,及时将定稿公文、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必须齐全、系统、准确,需说明情况的案卷,应在备考表中填写清楚。

  第五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五十一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2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十三条 电子文档的管理参照纸质公文管理办法进行。电子公文接收由厅机要室负责,督查岗位工作人员配合。

  第五十四条 厅文印室负责本厅公文电子文档的整理工作。属上行文的电子文档应及时发送至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文件稿上批注适宜向社会公布的下行文,其电子文档在印发纸质文件的同时发送到天宇网公告栏和浙江省民政厅网站,由网上日常维护人员审核上网;平行文视具体要求而定。

  第五十五条 厅文印室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度公文的电子文档交厅档案室保存。厅档案室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电子文档用光盘等适合长期保存的介质存档。符合销毁条件的电子文档及其介质要及时进行销毁。

  第五十六条 秘密公文的电子文档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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