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文根据岗位不同分类编号,具体编号形式为:岗位+年份+收文序号。各岗位之间要加强衔接,避免重复编号和延误工作。
第四十条 经提拟办意见的公文,厅办公室按厅领导分工和各局处室具体职能呈递或批分。重要公文,送厅长或分管厅领导阅批。一般事务性公文可直接分送主管局处室办理。需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公文,由主办处室商其他有关处室办理。重要的或紧急的公文,厅办公室要限定办理时间。
第四十一条 实行跟踪、催办、查办制度。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普通公文的跟踪督办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厅领导批办的公文,由厅机要室送督查岗位的工作人员,督查岗位工作人员负责送交各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并跟踪办理过程,督促按时办结。公文处理单及原文件在起草办理文件时附后,一并存档。密级公文以及厅领导有特殊交待的公文,由机要秘书负责跟踪督办。
第四十二条 各局处室对承办的公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第四十三条 密码电报由厅机要室签收,呈厅领导签批后交有关局处室办理。密码电报传阅或办理完毕要及时退厅机要室保管。
第四十四条 答复来电必须密电来密电复,明电来明电复。同一件事已发密电不准再发明电、打电话、发文件传递密电内容。
第四十五条 确定公文的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要严格遵守规定。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和秘密。紧急程度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第四十六条 中共中央文件一般不准翻印。如需翻印,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
绝密文件不准翻印。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要翻印的,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翻印时,应注明翻印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密码电报未经机要部门同意不得复印。
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文件,应当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复制的文件视同原文件进行管理。厅发密级文件一般不准翻印。如需翻印,须经厅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其他文件,除公开发表的外,应按内部文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