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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以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厅领导签发;重要文件须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厅长签发。

  报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等上级部门的公文,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厅长出国出差期间,由厅长委托的厅领导签发。上报公文要注明签发人。

  第三十二条 厅办公室文件,一般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文件经主任审核,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同意后印发。

  第三十三条 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先由厅领导签发,再送其他部门签发。

  第三十四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有不同意见时,应当明确表示;实行圈阅的,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三十五条 已经领导签发的文稿,一般不得修改;需作修改时,应报签发的领导同意。

  第三十六条 厅发文的运转程序:

  (一)发文文稿经代拟的局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厅办公室。文稿内容如涉及其他局处室的,先送有关局处室会签,再送厅办公室。

  (二)厅办公室应对各局处室报送的文稿签收登记,经核稿同志审核并送厅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复核后,送厅机要室。

  (三)厅机要室要及时将审核过的文稿送厅领导签发;厅领导签发后通知厅收发室编文号。

  (四)厅收发室对已签发的公文进行编号、登记,并送厅文印室排版印刷,按要求封印、分发、寄送。可以在网上公开的公文,浙江省民政厅网站管理人员要及时将文件上传。

  第三十七条 公文的校对工作由起草局处室负责。

第九章 公文签收、批办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央和省下发的文件由厅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分发和管理。各局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厅办公室机要、收发、信息督查三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公文(包括电子公文)的签收和管理。在收到公文(批示、信息)后,要及时对收文进行编号,认真填写《浙江省民政厅公文处理单》,并送厅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办理意见。紧急公文应在送交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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