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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公文审核

  第二十三条 厅机关公文实行严格审核把关制度。厅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核稿工作。各局处室也要指定专人负责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厅办公室核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四)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五)涉及有关部门、地区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

  (六)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七)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文字表述等是否符合本办法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局处室代拟稿的厅发文、厅党组发文、厅办公室发文文稿,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厅办公室提出意见后,由主办局处室负责修改。

第七章 公文会签

  第二十六条 代拟稿内容如涉及其他局处室或地区业务事项,主办局处室应主动做好协商、会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厅发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各主办局处室应先做好沟通协调,经核稿、厅领导先签署意见后,再送往会签的部门。

  有分歧意见时,厅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处室协商,尽可能协商解决问题;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出面协商;确难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按省政府的要求,注明各方意见和理由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八条 文稿内容涉及多个局处室的,主办处室要主动征求有关局处室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和会签;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经分管厅领导或厅长协调一致后方能发文。意见不一致的文稿不得行文。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核会签后方可提交厅长办公会议或厅领导审定。发文后,一个月内报请省政府备案。

第八章 公文签发

  第三十条 厅党组文件,由厅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厅党组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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