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直接下达到有关单位或者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
(三)对个别问题的询问或答复。
越级发送的公文,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主送一个机关,不得多头主送。
第十八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除领导同志明确指定、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不送领导同志秘书,也不抄送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不能夹在报告之中。如领导有特别交待,或必须经领导亲自审批的,可用便函形式报送给领导本人,但不能编正式文号。相关审核程序不变。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九条 拟制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制定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贴切,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二十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一条 公文拟制要注重质量和效率。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承办局处室主要负责人主持、指导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专门召开局处室会议讨论研究。拟发厅或厅办公室文件的公文文稿,承办局处室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厅办公室核稿。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直属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或涉及省政府其他厅局的事项,应当发厅文件。厅文件应当由职权为主的局处室起草,并做好会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