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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一)公文附注(如“此件不公开报道”等)注在公文落款(印章)之下,并用括号括起来。

  (十二)主题词,标引在公文末页左下端,分送栏之上,按类别词、类属词、地区、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5个词。

  (十三)分送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公文印发机关栏之上。抄送机关一般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如遇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或通用惯例排列。

  (十四)印发机关栏,设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机关统称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印发日期一般为送印日期。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人教处文件一般由公文名称、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日期等部分组成。眉首印机关全称,位置占首页的1/3。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函、厅办公室函,眉首印机关全称,发文字号放在横线右下角、标题之上。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注在横线左下角、标题之上。分送栏在文件末尾。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可以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行文报告工作、请求指示;可以向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出业务指导性文件;可以向厅直属单位发出指导性文件;可以向省直机关行文;可以同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同级人民团体联合行文;可以根据省政府授权答复各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具体业务问题。

  第十四条 厅办公室可以向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办公室,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办公室,以及其他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厅人教处可以向厅属单位就有关人事、劳动、工资等事项行文。

  第十五条 各局处室向厅报告工作,请求指示,由主要负责人向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写便签,不必专门行文。

  厅机关各局处室之间一般不互相行文;必须行文时,可采用便函。

  第十六条 行文以不越级为原则,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或下达。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越级行文:

  (一)逐级转送将会造成损失的特别紧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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